设施的室外吸烟处该设在哪里?【2026】健康增进法 27 条 2 项的顾虑义务与设置思路
选址时应检视的论点
- 与出入口・自动门的距离;与进气口・换气设备吸入口・窗户的位置关系
- 来访者与使用者的主要动线(第一种设施另须满足「通常不会进入的场所」此一省令要件)
- 与相邻土地・住户・人行道的关系
- 与 20 岁以下可能进入区域的距离(20 岁以下一律禁止进入吸烟区,员工亦同)
- 屋顶・围挡的有无与通风方向;清扫与烟蒂回收的负责人与频率;夜间时段的处理
周边既有的吸烟处可在 MottoSuitai 吸烟区地图 确认;若周边已足够,改以「引导前往」亦是可行选项。制度整体说明见 修订版健康增进法解说。个别计划是否符合要件,请向主管保健所・都道府县窗口确认。
常见问题
Q.特定室外吸烟场所的要件是什么?
A.健康增进法第 28 条第 13 号要求由管理权原者划区并采取省令所定措施;施行规则第 15 条第 2 项将措施列为「揭示载明可吸烟之标识」与「设置于第一种设施使用者通常不会进入的场所」(来源: https://laws.e-gov.go.jp/law/414AC0000000103 / https://laws.e-gov.go.jp/law/415M60000100086)。
Q.餐饮店与办公大楼的室外也适用同样要件吗?
A.「特定室外吸烟场所」依第 28 条第 13 号定义为第一种设施室外场所的一部分,属第一种设施的制度。第二种设施依第 29 条第 1 项第 2 号,吸烟禁止场所为「室内之场所」。惟第 27 条第 2 项的顾虑义务仍适用于拟定可吸烟场所的管理权原者,且自治体可能另以条例加码规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