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施的室外吸菸處該設在哪裡?【2026】健康增進法 27 條 2 項的顧慮義務與設置思路
選址時應檢視的論點
- 與出入口・自動門的距離;與進氣口・換氣設備吸入口・窗戶的位置關係
- 來訪者與使用者的主要動線(第一種設施另須滿足「通常不會進入之場所」此一省令要件)
- 與相鄰土地・住戶・人行道的關係
- 與 20 歲以下可能進入區域的距離(20 歲以下一律禁止進入吸菸區,員工亦同)
- 屋頂・圍擋的有無與通風方向;清掃與菸蒂回收的負責人與頻率;夜間時段的處理
周邊既有的吸菸處可在 MottoSuitai 吸菸區地圖 確認;若周邊已足夠,改以「引導前往」亦是可行選項。制度整體說明見 修訂版健康增進法解說。個別計畫是否符合要件,請向主管保健所・都道府縣窗口確認。
常見問題
Q.特定室外吸菸場所的要件是什麼?
A.健康增進法第 28 條第 13 號要求由管理權原者劃區並採取省令所定措施;施行規則第 15 條第 2 項將措施列為「揭示載明可吸菸之標識」與「設置於第一種設施使用者通常不會進入之場所」(來源: https://laws.e-gov.go.jp/law/414AC0000000103 / https://laws.e-gov.go.jp/law/415M60000100086)。
Q.餐飲店與辦公大樓的室外也適用同樣要件嗎?
A.「特定室外吸菸場所」依第 28 條第 13 號定義為第一種設施室外場所之一部分,屬第一種設施的制度。第二種設施依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號,吸菸禁止場所為「室內之場所」。惟第 27 條第 2 項的顧慮義務仍適用於擬定可吸菸場所的管理權原者,且自治體可能另以條例加碼規範。
